挂职锻炼人员管理方法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方案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至于对于挂职锻炼人员要做好怎样的呢?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立,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那么,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方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开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根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安康。
第七条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根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存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承受挂职单位的监视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
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
拔使用。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标准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组部
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干部挂职锻炼,是指干部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情况下,由组织选派到其他地方或单位,挂任一定职务,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培养人才;统筹协调,标准操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全省各级机关、中央驻川单位、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身体安康;
(四)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六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开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工作经历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辛复杂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
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立实际,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七条干部挂职锻炼去向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挂职干部(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辛遥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辛遥远地区和经济欠兴旺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推荐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建立,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丰富工作阅历的干部。
第八条挂职锻炼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挂任职务原那么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安排挂任“一把手”。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挂职期间,派出单位需提高挂职干部职级的,应当听取接收单位的意见;接收单位确需调整干部挂职岗位,应当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干部挂职不占接收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和编制。同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中同时期接收的挂职锻炼干部,原那么上不超过2人。
第三章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与市(州)之间,市(州)之间,省直单位之间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原那么上由组织部统筹选派。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选派的,由相关单位报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各市(州)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原那么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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