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结合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为主题,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以依托当地独具特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会庆典活动。
(四)特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具特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推广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文化部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接受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负责节庆活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上述七类大型节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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