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经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与比例
第一条  本经费支出范围:
(一)设备采购支出:含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招标、实训设备或工具采购、网络平台建设、资源库建设等。
(二)社会服务支出:因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产生的耗材费、差旅费、生活补贴、考证费等
(三)项目调研支出: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四)资料汇集支出: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五)校企往来支出。含项目合作单位接待费、因工作需要馈赠礼品等。
第二条  本经费各项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间每半年进行预算。
第三条  本经费支出比例。设备采购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50%,社会服务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30%,项目调研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10%,资料汇集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第四条  本经费各项支出大于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学校经审小组审批。
工学结合第五条  本经费各项支出低于五万元的,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指导、调度、监控。
第六条  本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企合作项目预算低于五万元的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填写《XXX学校通用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高于五万的填写《XXX学校大额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审小组审批。
(二)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本经费列支范围的,由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提出整改意见。
(三)经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四)一般性工作完成(重大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如:招投标文件、询价单、验收单、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发票等,填写《XXX学校通用经费核销表》或《XXX学校大额经费核销表》,专业组组长签字并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
(五)经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室报销。
第七条  本经费审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承担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
(二)列支不属于本经费支出范围的。
(三)超出预算经费25%以上的。
(四)未按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涉嫌套取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