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制度_舆情管理制度办法
舆情管理制度_舆情管理制度办法
  舆情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公司作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可能突发“物流通道被堵、硫化氢泄漏、烟囱排放不达标、职业病危害”等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生产安全事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条 舆情事件若不及时解决或得到有效疏导,就会产生敏感话题或爆发重大危机,导致民众在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媒体进行各种评论,甚至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恶意攻击、扩大事态,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声誉带来严重的影响,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或毁灭性的打击。
  第三条 新媒体时代下的公司舆情具有放大、扩散、连锁效应。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股东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电视、报刊、网络、、微博、BBS、QQ空间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商务可持续的重大事件,如马场坪“11.1”爆炸事件、常吉高速“10.6”爆炸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下称舆情工作组)
  (一)主 任:董事长
  (二)副主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三)成 员:公司高管,办公室、党工作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人。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加强舆情专业人才培养,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舆情桌面推演或应急演练,组织舆情典型案例交流会,不断提升网络舆情管理业务能力。
  (二)安排兼职人员监测舆情,密切跟踪媒体言论,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视情况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股东或政府职能部门,视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进展情况。
  (三)完善舆情分析研判体系,对舆情进行分类、分级和定位,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控,开展专题性、综合性分析,研判舆情走向、发展趋势和网民关注点、关注热度。
  (四)遇舆情发生,根据舆情发生的时期(潜伏期、爆发期、解决期、恢复期),分析舆情严重性、损失相关性分析,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五)主动提升平台建设,努力形成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总体协调、实际工作部门主动应对、重点新闻网站发挥主渠道作用的网上舆情应对工作格局。
  (六)建立与省、州、市政府和省内主流媒体建立应对舆情协调联动机制,动态更新媒体管理信息,逐步形成全天候、一体化、立体式的工作态势。
  (七)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八)负责做好向安监局、环保局、工信局、工商局、证监局等职能部门的舆情信息报送工作;
  (九)负责提升网络舆情监测、预警、评估、模拟等能力,根据舆情应对需要,组织采购舆情管理软件并实现功能升级。
  (十)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八条 舆情发生后,公司声明、高管回应、股东答复、监管部门意见等内容都要第一时间在发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分工与职责
舆情管理  新闻发言人是能够对企业公共关系事务进行专业处理的职位。
  (一)涉及公司治理、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内外协调等事务,由办公室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担任新闻发言人;
  (二)涉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内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或生产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
  (三)涉及综治维稳等内容,由党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
  (四)涉及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等事件,由总经理担任新闻发言人。
  总经理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后,由董事长出具声明,或要求总经理重新表述。
  (五)董事长一般不作为新闻发言人。董事长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后,董事会应出具声明,要求董事长重新表述。董事长发布有损公司的言论,轻者董事会提醒告知,重者董事会决议。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可提请罢免乃至追究责任及损失。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设兼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管理技巧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细节
  “三同一不”:同一个声音,口径统一;同一个态度,真诚、谦虚、谨慎;同一个形象,着装统一;不讲专业术语,避免媒体错误解读。
  第十二条 声明(回应、讲话)细节
  “两不四讲四慎”:“两不”即不讲假话(不等同真话、真事;定性很重要);不忙着说绝对性的话(
说话留有余地);“四讲”:即讲对待问题的态度、解决问题的立场、正采取的行动、当前的状况;“四慎”即慎讲原因(当事人讲原因没有公信力)、责任、过程、影响等。
  第十三条 内部舆情处理技巧
  居安思危,培养全员舆情意识;未雨绸缪,及早进行舆情培训;防范未然,建立舆情预警系统;防微杜渐,第一时间排除险情;弥补过失,勇于承担责任;总结经验,谨防舆情事件重演。
  第十四条 外部舆情处理技巧
  关心政策,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统一口径,策略应对媒体;诚心沟通,赢得各方谅解;低调处理,暂避上访诉讼对抗;转危为安,寻契机重获市场;积极公益,再塑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媒体沟通三原则
  舆情处理的黄金法则:说正确的话,做正确的事。
  (一)以我为主提供情况:公司根据专业性质指定一个与媒体的信息沟通联络人,即CEO或指定新闻发言人。
  (二)提供必要的情况:企业领导者保障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比媒体了解信息要快、要多,并为受众或媒体提供了解的全部事实。对于无法回答的猜测和疑问,尽快调查清楚,准确作答。
  (三)尽快提供情况:舆情处理的黄金时间24小时。
  第三章 舆情报告与处理原则、措施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员工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
  (二)办公室负责人视舆情信息的重要性报告舆情工作者,舆情工作组视情况确定新闻发言人,并安排专人跟踪舆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或商务不可持续时,需立即报告股东。股东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省国资委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舆情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应对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舆情处理措施
  (一)舆情被主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沟通,并在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报送股东或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监管部门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安全、环保、税务、路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政府公信力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民众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扩大、扩散形成“蝴蝶效应”。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舆情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舆情知情人员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舆情工作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