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文书示范文本
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文书示范文本1.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6.送达回证
7.(备案)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补告字[  ]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
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机关存档。)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许不受字[  ]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准字[    ]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准予许可的理由
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