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通宇无照经营儿童摄影服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马市监稽罚字〔2021〕509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07.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马鞍山市 
【处罚对象】王通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58 
当事人:王通宇
案件来源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6日前往现场检查,在该地址入口玻璃门处张贴着一条“禾田影像"腰贴,大厅展架上摆放着相册、影集等样品,并在吧台上发现收据一份;店内老板王通宇正在与两名顾客沟通儿童拍摄事宜,其称未办理营业执照。经初步调查,王通宇涉嫌无照经营儿童摄影服务,2021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王通宇自2021年4月1日起向自然人陈某租赁了位于汇翠名邸商铺作为摄影工作室,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该地址以“禾田影像"名义经营儿童摄影服务;现场发现的收据抬头为米乐儿童摄影美学馆,记录了2021年1月的四笔儿童摄影服务收据(米乐儿童摄影美学馆为王通宇在花山中央花园经营的摄影馆),除此之外未发现4月至今的儿童摄影服务收据,当事人称于汇翠名邸商铺未销售一笔摄影订单,即现有证据表明王通宇在汇翠名邸商铺无违法经营货值及违法所得。
我单位于2021年7月22日向王通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儿童摄影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自4月1日起无照经营儿童摄影服务,至案发当日已经经营77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43】中“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4.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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