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与《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省财政行政执法的指导。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实施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一般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四种违法程度档次,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相应设定裁量处罚标准。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或从轻处罚:
(一)为初犯,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情况的,有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
中采用了“会计要素金额”及“会计要素金额差异率”作为衡量违法程度的一个主要指标。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六个要素,其差异率指虚假数额与真实数额的差异。如同时存在多项会计要素金额虚假,取其中最大的一项的差异率或数额认定其违法程度。
第十条《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中凡违法情节采取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
指标并用的,衡量违法程度视二者孰高而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对违法情节档次划分中,对违法数额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种类、情节、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连同案卷有关材料一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的具体情况,向办案机构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告知书第十六条实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咨询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应向聘请的法律顾问作法律咨询。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
改正的具体期限,财政部门办案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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