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金霞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马市监处罚〔2022〕3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4283886143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马鞍山市 
【处罚对象】胡金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5 15:07:39 
当事人:胡金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4600024152
住所(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原湖西路集贸市场对面
经营者:胡金霞
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2022年3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湖西中路1415百老汇照相馆对外打印,没有任何明码标价,要求查处。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墙壁上未见价格公示,现场未能提供主营业务包括照相、打印和复
印在内的价格表。经初步调查,胡金霞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2022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自2006年开始经营,其主营业务包括照相、打印和复印等。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对其主营业务进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当事人无标价之外的加价收费行为,也不存在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本案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已将明码标价的价格牌张贴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当事人无价格类型的违法记录,属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胡金霞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制作销售价格牌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四节【273】中“《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人民币300元整。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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