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
(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
(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
(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
(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九条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
说明。
第十条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要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的
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案卷
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
第十三条案卷评查中发现有实体违法的或不符合形式
内容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发现的水行政执法活
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人员应作出评查意见。第十六条对优秀案卷应给予表彰,并可组织观摩、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
核与评比。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篇二: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2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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