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分局、派出分局:
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0120407
为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2011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应如实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X区XX街XX号XX室。
3.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举报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核查情况、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5.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般填写为:建议立案;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首名执法人员为本案件第一责任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不予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6.机关负责人意见,填写为:同意立案;由机关负责人(主管局长)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7.备注栏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立案编号。
(二)送达回证
送达的文书本身设置《送达回证》的,使用此类送达回证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文书的文号。
送达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送达回证》的,规范如下:
1.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 。
2. 送达时间,应当写明送达的具体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以小时为送达期限计算要求的必须精确到“XX时XX分”,其他的应当精确到日。
3. 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 送达方式,应写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收件人应亲笔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受送达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工商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凡是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以及非受送达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收人的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文书时,除该工作人员亲笔签名
及时间外,尽量请其加盖该组织印章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印章)。
6. 见证人一栏,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得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
7. 送达人应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三)证据材料
1. 询问笔录
(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2)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亲笔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3)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4)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2. 现场笔录
(1)告知情况,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2)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亲笔签名确认。
(3)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3.抽样取证记录
(1)抽样物品的名称填写应当完整、准确。
(2)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应填写准确。
(3)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栏,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
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4)抽取方式,可表述为: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
(5)抽样情况,应记录抽样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包装、单件重量等;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
(6)加封的,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
(7)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自然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8)如果抽样人为工商机关委托的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则应当由该机构指派的人员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工商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取证的,一般由该机构对抽样取证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应地,一般应当使用该机构的抽样取证记录文书。在这里,不建议
我们的办案人员直接进行抽样取证。
4. 其他证据材料的制作
(1)书证材料有涂改的,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证据应注明取(出)证日期、出处,复制的证据还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出证人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拒绝确认的,应注明原因);传真件应制作成复印件并保留传真时间和传真号码。
(3)证据涉及到营业执照,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询问当事人,应附有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4)当事人有委托行为的,应提供委托书。
(5)涉外证据,应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