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学习导读
赵国生1,江克君2
(1.武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甘肃武威 733000;
2.即墨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东青岛 266200)
摘 要:2020年9月修订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有利于适应新形势下农业行政处罚领域解决新问题、提升新能力、防范新风险的执法文书需求,其对农业执法文书种类,行政执法与刑事、纪检的监督机制以及执法文书制作要求作进一步规范。本文对新修订《规范》的文书种类、制作要求、文字表述、执法流程进行了探讨,修订内容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特点,在保证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同时,规范案卷材料的制作、送达、执行和整理归档;提出了新《规范》文书制作中的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与计量单位、案件名称与案由等使用的关键点,避免了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监督执法;案卷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44X(2021)04-0080-04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21.04.016
Guide to Study on the Latest Revision of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truments
Zhao Guosheng1,Jiang Kejun2
(1. Wuwei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Corps,Wuwei,Gansu 733000,China;
2. Jimo District Animal Husbandry Development Service Center,Qingdao,Shandong 266200,China)
Abstract:The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trument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Rules”)revised in September 2020 further standardizes the types of agri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instruments,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and discipline inspection as well as the requirements for preparing such instruments,which is conducive to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addressing new problems,improving capacity and preventing new risks related to the instruments in the field of agricultural admin
istrative punishment under the new era. In the paper,the types of instruments,preparation requirements,wordings and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stipulated in the revised Rules were discussed. As the procedural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ere reflected in the Rules,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were safeguarded while the preparation,delivery,implementation and filing of file materials were standardized;the key factors such as Chinese and Arabic numerals,punctuation,measuring units,as well as the title and cause of a case i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instruments were emphasized,hoping to avoid any noncompliance during the preparation.
Key words: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instrument;rules for preparation;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file
收稿日期:2020-10-21 修回日期:2021-02-05
通信作者:江克君。E-mail:2025801511@qq
2021年第38卷第4期
执法文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载体,是贯彻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执
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体现。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9月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称《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全面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新修订《规范》共70条,将执法文书种类增加到了38种,与2012年版(54条、26种)相比,具有均有较大幅度调整。笔者从《规范》的主要特点、重点内容、需注意的盲区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适应新《规范》的文书制作要求提供参考[3]。
1 新《规范》修订的主要特点
新《规范》是农业行政处罚领域的文书制作规范,是新时期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纲领和总则,它基于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民法典》而制定,并在此基础上还应用融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称《规定》)。较2012版,新《规范》在文书种类、文字表述、运转流程上均有大幅修正,适应了新形势下农业行政处罚领域解决新问题、提升新能力、防范新风险的执法文书需求。
1.1 法律法规衔接更加紧密
2020版、2012版《规范》都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延伸和继续,是基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而出台的文书制作规范,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文书制作上的细化和实化。新《规范》是在2012版《规范》的基础上,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要求贯穿于文书格式中[2],将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机关文件材料起草、文书装订归档等方面的规定融入其中,体现了执法文书制作的严谨性、规范性。
1.2 案件查办流程更加完善
新《规范》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权、协助调查权、移送权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协助调查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中进行了明确。针对查处违法行为是否立案调查和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增加了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撤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几类格式文书,实现了案件从调查到处罚全程均有相应的文书支撑,构建了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必有果的全过程体系。
1.3 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新《规范》在涉案物品抽样取证检测和罚没款项执行上增加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保障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知情权、抗辩权和申诉权,保证了抽样检测结果数据的有效性。增加延期(分期)缴纳
通知书,保障了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利,体现了新颁布《民法典》中的公平、平等原则。
1.4 文书制作指导示范更加细化
在新《规范》第十七条对于询问笔录的制作规范规定了4项,较2012版《规范》增加了2项;第四十五条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制作规范规定了8项,较2012版《规范》增加了4项;第四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规范规定了6项,较2012版《规范》增加了1项;且相关文书的制作在文字表述上均比2012版《规范》有了大幅增加,使文书制作更加细致,增强了执法文书制作的可操作性和示范指导性。
1.5 文书措词要求更加具体
新《规范》在文书制作、笔录撰写中采用应当写明、可以写明的方式提出了在文书和笔录须写明和适当叙述的情形,使得案件的整体脉络更加清晰,罚则条款更加明确,程序实施更加严谨。其中,
应当写明的内容是构成文书制作的支架,可以写明的内容是构成文书支撑的联系,相互之间结合应用使农业行政执法文书详略得当、主次分明,在提高文书制作严谨程度的同时,展示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2 新《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规范》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文字表述、执法流程上均有大幅修订,使得文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实践应用有了更清晰的思路。新《规范》在文书制作规范的关键环节、部分文书、具体流程等相关方面内容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 完善了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填写
新《规范》的第十六条对文书中当事人情况的填写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确定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名称以登记注册文件记载为准,不能在个人和单位栏中同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居民身份证和有效证件的记载信息为准,以现住址、经常居住地参考确定户籍地,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信息相同的应分别表述;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以字号为准,一并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的还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及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2 规范了询问勘验笔录的制作
新《规范》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的调取、书写、更改和当事人确认进行了规范要求,提出了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接收调查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现场勘验的内容、绘制勘验图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应全面、客观、准确记录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和所检查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
2.3 强化了行政处罚文书的填写
行政处罚文书是案件查办的核心,更是违法行为查处的落脚点。新《规范》第四十九条分6款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情形、证据事项、陈述申辩、处罚依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进行了详述。在案件来源部分,采用可写明的方式提出了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撰写要求;在证据证明上,明确了证据规则和证据要素,充实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在违法事实情节、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内容裁量部分,采用应当写明的方式,阐述了文书制作中必须表述的内容,使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主次鲜明、脉络清晰、依据充分。2.4 理清了案件处理意见的思路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整理调查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形成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构审批的执法文书,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雏形和基础。新《规范》第四十五条分9款从案件名称与调查过程、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审批意见与中止情形进行了表述,规定了可以写明、应当写明和对应列明的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地还原案件的发生全过程,印证违法事实,提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
2.5 严格了送达执行程序的实施
新《规范》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对送达的种类和送达回证的填写进行了完整明确的要求。对送达时间要求精确到日或×月×日×时×分,送达单位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送达人为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的委托人员,受送达人为案件当事人,送达地点信息应填写完整。收件人应签名盖章或按指纹,对于收件人与当
事人不一致的情形,应在备注栏中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适应了当事人与签收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6 理清了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与2012版相比,新《规范》在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上有了大幅度的改变,在措辞上明确了立卷归档的定义和立卷归档的执行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档案法》《农业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将案卷材料的立卷归档与《档案法》《规定》相互融合[3],避免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与档案保管要求相互矛盾的现象。第六十条明确了按照方便、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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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修改了2012版规范关于材料过多可一案多卷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卷的规定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案卷材料的排序顺序和号码机编码的编号方法,还原了案卷来源渠道、调查处理经过和执法办案顺序。新《规范》的第六十三条对于卷内材料的整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原件存档、易褪文件复印存档和信封材料的存档规定(展平衬纸、邮票不撕)。对于案卷的保管期限及计算方法按照档案法的要求,确定为简易程序案卷10年、一般程序案卷30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为永久保管。
3 新《规范》实施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2012版、2020版《规范》既有联系也有不同,为此要在深刻理解新《规范》文书制作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掌握以下关键节点,防止文书制作出现瑕疵或新旧规范混用现象。
3.1 注意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使用
新《规范》第九条、第十条对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层次序数、数字表述、列条序号进行了详述,保持了文书制作的相对统一。明确要求结构层次序数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使用符合出版物中数字用法的国家标准,并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需要列条的序号,必须用汉字书写。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高度重视阿拉伯数字和法律条款列条序号的使用情形,保持文书制作卷面的相对统一,避免出现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导致案卷不规范的现象。
3.2 注意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新《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文书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产生歧义”。现阶段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是2011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在执法文书制作中应掌握标点符号使用的具体要求,防止因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造成执法文书的语言叙述出现歧义句,引起令人费解或不解。第十二条对长度、质量、时间、体积等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之规定,同时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与第一款规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处理情形,要求据实记录并注明转换依据。
3.3 注意案件名称与案号的使用
新《规范》对于案件名称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的案件名称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案件调查决定书》《案件处理意见书》等16个执法文书中的案件名称应按照新《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填写。新《规范》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案号的唯一性和基本构成要素,案号的行为种类上应按照执法文书格式要求注明执法种类的简称,不得遗漏或错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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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J].当代贵州,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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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保国.关于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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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荣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