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11
【字 号】市政办发[2001]139号
【施行日期】200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5年多来,市政府法制局针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外地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行政处罚,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可当场做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报经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二、现场处罚决定文书的形式
  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时,应出具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2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或“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并应填写统一编号的《西安市×××行
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西安市×××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三、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
  (一)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摆摊设点的个体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本市暂住证的外来人口;
  (三)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单位的外来暂住人口;
  (四)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身份、住所及工作单位的;
  (五)其他事后难以收缴的情形。
  对于超出当场收缴最高限额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鉴于其易于确认,不需要繁琐查证的特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基本违法事实,主要处罚理由,实施处罚的主要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但不包括拟作出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的时间,可以是发现违法事实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关于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实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上述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违章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等);采用口头形式的,必须将告知情况记录在谈话笔录等执法文书中。
  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填写《西安市×××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七、听证日期的变更、听证的开始和终结
  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后,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改变举行听证的日期;迟延举行的听证,可不受《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规定的限制,但延期举行的时间必须适当合理。在听证活动举行时,听证主持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听证的起始、中止、延期或者终结。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的形式
  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一般应采取会议形式,即该处罚应列为该机关负责人会议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会议记录或其他形式的文字记载,并应存档。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和决定方式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受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可以是该负责人直接决定;也可以是案件调查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受委托组织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内,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有权行使委托机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组织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由谁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如果立案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则另一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十二、暂缓和分期缴纳的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具体执行中,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的数额和当事人的执行能力,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限,但时间不宜过长。
  十三、暂扣证照行为性质的判断
  由于现行许可审批制度尚不健全,各种证照在称谓和形式上很不规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暂扣证照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的暂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则属于行政措施。所以,各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如属于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填写暂扣物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