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行政处罚告知书 印制
二〇一七年九月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两份)
3、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收据
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处罚文书之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 执法巡查 | ||
案发时间 | 案 发地 点 | ||
采砂船 (运砂船)号 | 当事人 | ||
地址或住址 | |||
案件简介 | 该船未经许可在 水域非法开采河砂,于 年 月 日在 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 | ||
立案依据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
承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处罚文书之二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第 页(共 页)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