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审批表;
13.延期缴纳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4)整改复查意见书;
(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
(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17)其他证据材料。
21.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有关内部讨论材料。
第九条事故行政处罚类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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