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之陈述与申辩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已于2021年5月日接到贵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2021]**号),针对处罚的具体内容,我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申辩,请求贵局予以慎重考虑,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贵局所拟处罚的我公司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审查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在此明确承认错误。由于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而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经营隐患排查上确实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对此,我们表示深刻且真诚的反省和歉意,希望贵局和人民予以原谅。
本次违法行为,主要是我公司决策失误,经验不足,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所致。我公司在被告知这一情况之后,也已经做出了深刻反省,并对这一行为表示真诚悔过。但我公司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只因我们刚入这一行,尚属新手,对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还不甚了解,故一时糊涂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此次事件,我已深刻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及危害后果。但是,对于贵局的惩罚决定,我公司认为,80000元人民币的与我公司之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是不相符合的。恳请贵局可以考虑到我公司带动当地一百多号人员的就业,对地方经济建设和人员稳定有一些贡献,念在初来乍到从轻处罚。具体申辩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事实上来说,我公司并不像大型公司那样业务庞大,有
一套完整的经营处理链条,从成本角度考虑,安排太多人工排查风险确实存有客观难度,是我们这种刚起步的小型公司所无法承受之重。其实,我公司对这些入行的食品店铺是有专人进行基本的检查的,但是入驻商为了订单,故意隐瞒了相关资质瑕疵,我司实在没有能力和资金再启动二轮尽职调查。而且由于我刚入行,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甚了解,在此之前我们对风险排查治理制度的了解都颇为浅显。我公司是今年1月份接手的思南外卖业务,对这边情况了解不详细,业务开展得比较匆忙。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合规、谨慎经营,以前并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因此,从客观来说,我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害。因此对我的此次行为,80000元的行政处罚是过于严苛的。
其次,从客观承受能力上来说,我公司是自主经营的小微公司,利润很薄。加之本次事件,也给我店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正是迫于生存之需,才没有办法投入更多人力精力进行二轮排查,犯下这一令人懊悔的错误。我们公司虽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行为改正态度良好,8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亦是如今的我所不能承受之重罚。若我们支付了这笔,那接下来我们公司的基本运营就会产生困难。
最后,从法律适用上说,80000元人民币的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体现出来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