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 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里的。
2、 违法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 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4、 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人民警察向其宣读的权利;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
5、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6、 是人大代表或者未成年人的违法嫌疑人,应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年龄。
7、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一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8、 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诶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坏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 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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