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市监处字〔2019〕31号当事人:XX市XX区XX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MA5MKH5H23
住所(住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
经营者:XX
行政处罚告知书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
:178XXXXXXXX其他:/
联系地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9年11月6日来到当事人位于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店招牌为“航天超市”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门右侧墙角处收银台上有3瓶风油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产品批号:170706,生产日期:2017/07/20,有效期至2019/07/19)与其他食品摆放一起销售。查当事人仓库未见有上述药品库存。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风油精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凭证,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上述风油精采取了先行保存证据措施,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XX开展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共10盒,购进单价为2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了5盒,自用2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25.00元,获得收入12.50元,当事人在2019年7月19日后(即该风油精超过有效期后)销售了1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尚有3瓶在售,因此销售超过有效期风油精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收入12.50元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 经营
者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
份、《送达回证》1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的情况属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市监告字[2019]2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风油精
(产品批号:17070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销售的上述药品
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超过有效期后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所列的
情形,依法应按劣药论处,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3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3.并处违法经营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货值金额25.00元的4倍计100.00元的;
4.并处违法销售劣药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货值金额10.00元的2倍计20.00元的。
以上罚没款合计132.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西XX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维林分理处(账户名:XX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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