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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篇二: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刑通[2001]×号 检
佳木斯向阳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案由你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勇涉嫌抢劫罪,于
200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
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
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
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
邢否认扒窃。但李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
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李说
“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翟勇与邢刚预谋行窃,而后犯罪嫌疑人邢刚刺刀被害
人李洪岩导致其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翟勇对此并不构成抢劫罪,因
此其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共犯。又犯罪嫌疑人翟勇在被指控犯罪时不满
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其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翟勇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翟勇不构成犯
罪,依据《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们决定将案件退回你
公安机关处理,并撤销逮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翟勇。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〇一年一月七日篇三:新版食品药品执法文书
附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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