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如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纪律,请向我局监察、法规部门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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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1.确认执法身份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申请回避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索要凭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清点被保存、扣留或封存的财物,开具清单并送达通知书。否则,当事人有权索要合法凭证或拒绝强制措施。
  4.陈述、申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5. 核对文书权。有权核对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6.行政听证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对公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达到二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陈述、配合的义务。依法、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对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保存的,有依法予以配合和接受处理的义务。  2.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有接受签收的义务。
  3.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书的义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履行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定
1.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2.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和扣押物品;3.严禁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4.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5.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6.严禁酒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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