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案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法)有以下权利、义务:
1、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对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换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违犯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5、有该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的有要求人民警察向其宣读的权利;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猴子差错的,有提出补充猴子更正的权利。
6、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7、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8、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9、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合翻译人员的权利。
10、对签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签定的权利。
11、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的权利。
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行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15、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17、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18、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月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