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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国家所做出的任何一项决定,都需要告知相关的人员,这是民主的体现。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需要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那么很多人都想要知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的意义和依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三、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告知的话期限是三天前,这个时间段是为了给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同时,行政相对人如果想要听证的话,需要再被告知之后的三天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