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省可能影响我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