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一、基本概念及特征
(一)相关概念
1.突发事件定义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传染病疫情,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传染病突发事件指各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大流行。
4.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5.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卫生条例》中关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包括:①通过疾病在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②可能需要采取物词一致的国际应对描施。其中“公共卫生危害”是指具有损及人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传播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害)的事件,如天花、由野毒株引起的脊灰质炎、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流感、SARS等。
(二)特征
1.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规模、事件性质等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可能对某疾病的认识缺乏了解,获取的事件信息有限,因此也存在着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应对指施所产生的社会反应不确定性。
2.公共性:事件在其发生区域内或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都有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胁或损害。如传染性疾病暴发,所有易感人均有发病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通过患者或是媒介引起跨境、跨地区传播,如甲型H1N1流感。
3.严重性:事件的发生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人大量发病和死亡,给公共卫生和医疗体系带来巨大压力,加大了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有时甚至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
4.紧迫性:由于事件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必须采取紧急的应急措施,将事件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相比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米看,重大传染病疫情存在跨境、跨地区播散的可能,更易引起社会恐,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人心理应激,出现恐惧、焦虑、认知改变,其至行为改变,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和控制,可能导致社会危机或政治动荡,影响社会稳定。
5.复杂性:事件的种类繁多,原因复杂,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事件原因在短时间内可能以确定,从而难以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此外,在某些传染病突发事件,尤其是动物源性疾病的处理中,需要农业、林业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或社会的广泛参与;传染病事件导致的恐物易于在公众中播散,因此在事件应对中,在积极应对事件本身的同时,还应针对公众恐慌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
二、分级原则及报告要求
(一)分级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
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报告要求
1.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
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眼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2.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应对原则
(一)健全机制、科学准备
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法制。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及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具体应急准备工作还应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系统推进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及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通过演练、培训等方式提高现场处置能力等。
(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发生传染病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以及如何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特别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査等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況,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