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级查房制度
(一)
定义: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中,医护人员在病房里要对住院患者
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其核心是检查患者,了解、分析与预测患者疾病相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信息,旨在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开展医患沟通等医疗活动。
2.查房是最常见的患者评估方式,但不仅限于此形式。对患者的评估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和护理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诊疗指南或规范,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与评估,并结合患者心理、家庭和社会因素分析、综合判断,据其结果制定诊疗计划并实施规范的同质化服务。限于
3.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至少应包含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风险评估、危重患者评估、危重患者营养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
4.评估工作由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实施。
5.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初次评估与再评估活动,明确患者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需求,评估结果记入住院病历中。患者评估资料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师、
护士合理使用,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6.患者评估时间框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的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可能仅限于对患者显而易见的需求和状况的评估。当紧急手术前没有时间为急诊手术患者记录完整的病史和体检时,在病历中必须有一个包含术前诊断的简要病情记录;
(2)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结果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或根据病情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应明确患者最紧急或重要的需求;
(3)根据急诊科患者需求和病情初次评估决定患者去向,包括回家休养、留观、收入住院、转院;
(4)在麻醉或手术、介入前应完成相关评估记录;
(5)对急、危重症的评估。患者应及时完成是否应进入重症医学科诊疗;
(6)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对患者进行再评估,以判断患者对的反应,适时调整医疗、护理方案,或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院或转院;
(7)住院时间一个月以上或明显超过本科室平均住院天数的患者,应每月或及时进行一次再评估;
(8)患者评估结果应记录在住院病历中。
7.三级查房和相应的诊疗体系。三种级别,即分别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不同层次或资质的医师,包括但不限于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主治医师一住院医师。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8.科主任根据科室/病区床位、工作量、医师的专业资质层次和能力等要素可组建若干个医疗团队(或称主诊医师制、医疗组长制、主任医师制等),指定医疗团队的负责人(含医疗组长、主诊医师和带组的主任医师等),中间级别和最低级别的医师可参照职称、个人技术能力等因素选拔和认定,报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和相关委员会批准并定期调整。
9.医疗团队的负责人应对本组经治患者的诊疗活动承担责任;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
管理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与技能要求。
4.查房过程或结果,原则上应当在当天的病历记录中有所体现,病情稳定时可以每2-3天合并记录一次,除了上级医师履行管理职责、审核病历中补录或修改的内容外,不允许倒记(先前的病程记录记录在后发生的病程记录之后)和随意补记(抢救记录除外),病情不稳定时应随时记录。医嘱作为病历的一部分也可以体现诊疗行为的可追溯性,但重要的医嘱(如抢救患者、主要诊疗措施、与诊疗规范不一致的医嘱)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级查房制度(二)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行为权限。医疗行为权限分为两种:医疗决策权限和医疗实施权限。
(1)医疗决策权限是指医师或医疗团队根据患者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疗团队或医师个人的诊治能力制定患者个性化的诊疗方案,一般情况下,对于门、急诊患者,限于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门、急诊医师;对于住院患者,限于科主任、医疗团队负责人或医疗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师。医疗决策权限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医疗场所可有不同,但以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为目标,由医疗机构和所在专科共同制定;
(2)医疗实施权限是指患者的诊疗方案制定后,逐项予以实施的权限,每一位医师应当根据其个人能力经医疗机构授权后方可拥有相应权限;
(3)医疗行为的医疗决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方案的制定与确认,特别是手术(含介入、内镜下手术)、麻醉等高风险操作的决策权;
(4)医疗行为的实施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处方权、特殊药品处方权、会诊权、手术(含介人
、内镜下手术)、麻醉等高风险操作的实施权等,部分实施权限与决策权限是重叠的。
2.医疗机构应重视对本机构各级医师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的评价与授予工作,有本医疗机构发布的工作制度与实施管理文件,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复杂性和医师个人能力不同,通过相关的组织与评估流程,对不同的医师授予不同的医疗行为的决策权限和实施权限,记入个人技术档案,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内部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应对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权限和实施权限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不能少于《要点》规定的要求,所有患者必须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来实施查房等诊疗管理。作为住院患者,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1次。作为医师,可以一个医师完成查房,也可以多个医师共同查房。具备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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