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适应⾦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机构以及特殊⽬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平造成重⼤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接受到⾦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机构以及特殊⽬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审慎监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监管。集团附属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民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协调实现集团范围的全⾯、有效监管。
第四条银监会建⽴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
集团审慎监管侧重于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等。
集团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内部交易、资本充⾜性、财务稳健性、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第⼆章公司治理
第⼀节公司治理框架
第五条集团应建⽴全⾯的公司治理框架。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机构应当遵循独⽴运作、有效
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合理的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机制,确保集团有效履⾏审慎、合规的义务,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集团架构的⼀致性;
(⼆)集团组织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三)集团重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四)集团母公司董事、⾼级管理⼈员和集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在集团管理中的适当性;
(五)对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管理;
(六)集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审计及合规职能。
第六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建⽴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满⾜集团运营的组织、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
集团母公司应规范指导附属法⼈机构建⽴和完善与其业务性质、规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机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确保附属法⼈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服从集团整体的治理要求。
第七条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应对集团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限于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制定集团战略应当听取主要附属法⼈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集团内部控制及合规情况,评估集团合并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和指导⾼级管理层建⽴集团整体的风险偏好以及有效、适当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的具体内容参照《商业银⾏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执⾏;
(四)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集团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识别和控制内部关联性引起的合规和风险问题;
(五)薪酬委员会应负责审议集团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
第⼋条集团母公司监事会应当履⾏对集团管理的监督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及实施;
(⼆)监督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制定,以及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监督集团整体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监督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及合规情况;
(五)监督集团激励约束机制的建⽴和实施情况。
第九条集团母公司⾼级管理层执⾏董事会对集团管理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执⾏董事会关于集团管
理的战略⽅针和重⼤决策;制定集团管理制度,对集团的⼈⼒资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品牌⽂化等实施有效管理,确保集团管理各项决策的有效实施;确保集团的监管、合规以及审计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落实监事会对集团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第⼗条集团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能够恰当地平衡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机构,以及各附属法⼈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集团母公司负责制定能识别和管理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利益冲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内部交易及定价,母公司和附属法⼈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利润转移、风险转移等。 第⼆节集团组织架构
第⼗⼀条集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定其职能、业务条线和区域组织结构,确保整体的组织架构有助于集团稳健经营,且不影响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第⼗⼆条集团应当建⽴健全与业务策略和风险状况相符合的管理架构,明确集团管理的职责、政策、程序和制度,建⽴清晰的报告路线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法⼈机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关键职能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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