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船舶动态和类别
信号(除注明外,均用号笛)
间隔
机动船
包括牢固组合体
对水移动
2
min
不对水移动
——
失控船
操限船
限于吃水的船舶
帆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
___ ..
被拖船或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
艘,如有船员
___ ..  (如可行,应在拖船鸣放后立即鸣放)
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限船在锚泊中执行任务
___ ..
船长 ≧ 100M
前部急敲号钟,后部紧接急敲号锣各约5S
还可鸣放:
. _ .  警告驶近的船舶
1
min
100M ﹥ 船长 ≧ 20M
急敲号钟约5S(因不配有号锣)
船长 < 20M
鸣放他种有效声响(因不配有号锣号钟)
搁 浅 船
除按同长度锚泊船鸣放声号外,还应在急敲号钟的前后各敲清晰的钟号3下;还可鸣放适当的他种信号,如可发出表示“你正在临近危险中”的单字母信号码语U (..—
船长 < 12M 的船舶
如不鸣放上述有关声号,应发出其他有效声号
2min
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
除鸣放机动船在航或锚泊声号外,还可鸣放
. . . . 的识别声号
适 时
鸣 放
《规则》各条款中的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互见中,构成碰撞危险前)
《规则》条款
不应妨碍的船舶
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第九条2款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3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9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第十条10款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第十八条4款
除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构成碰撞危险时(后):其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其避碰责任和义务将由《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条款确定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船      舶
在    航
锚  泊
船型
分类
号灯
号型
船长 ≧ 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按锚泊船显示号灯和号型(在船的最易见处显示一个球体
前后锚灯,还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亮甲板,船≧100M时必须显示这类灯;
船长<50M时,可用一盏锚灯代替前后锚灯)
船长 < 50M
前桅灯、舷灯、尾灯,亦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 < 12M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 <  7M,且最大航速≦ 7KN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在非排水状态航行时另加一盏黄闪光灯
地效船
  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在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另加一盏高度环照红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
尖端朝下
圆锥体 ▼
尾拖
拖带长度 > 200M
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外
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一个菱形体
拖带长度 ≦ 200M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整个组全体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船舶
或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 > 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至少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
拖带长度 ≦ 200M
被顶推
舷灯
任何数目的船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显示
被旁拖
舷灯尾灯
宽度 <  25M
前后端各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部不需要显示)
末端一个菱形体 ◆;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前部另加一个菱形体 ◆
宽度 ≧  25M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宽度 > 100M
除同上两栏外,在号灯之间加若干环照白灯,便相邻号灯的间隔 ≦ 100M
不能按规定显示
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限于
船舶
在航
锚泊
船型
分类
号灯
号型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拖网渔船
上绿下白二盏环照灯,舷灯、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尾灯)船长 ≧ 50M应显示一盏后桅灯
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非拖网渔船
渔具水平伸出      距离≦150M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舷灯、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尾灯)
渔具水平伸出      距离>150M
除同上栏外,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同上,另在渔具伸出方向显示 ▲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在上述在航和锚泊信号之外附加显示)
拖网
渔船
非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另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渔船的
另一船方向照射探照灯
围网
渔船
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垂直两盏黄号灯(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失去控制的船舶
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另加舷灯、尾灯
最易见    ●
处显示    ●
两个球体
按锚泊船显示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最易见    ●
处显示    ◆
球菱球    ●
从事拖带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除按尾拖拖带长度显示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同上,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加  ◆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可通航舷,垂直二盏环照绿灯
障        通
碍●    ◆ 航
舷●    ◆ 舷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从事清除作业的船
除同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杵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三盏环照绿灯呈三角形)
显示三个球体
      ●
  ●    ●
按锚泊船显示,另加左栏环照灯和球体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硬质自制品
同在航
除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操限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最易见    ●
处显示    ◆
球菱球    ●
按锚泊船显示,另加左栏环照灯和球体
限于吃水的船
同机动船外,还可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在最易见外显示一个圆柱体  ■
按锚泊船显示
引航船执行引航任务时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二盏环照灯
按锚泊船显示,
另加左栏环照灯
搁浅船
除锚灯外,垂直二盏环照灯(不要求甲板灯等);
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个球(不再显示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