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校车管理的规范,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大学等)校车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乘车安全,不得发生事故。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学校校车管理应当采取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安全教育等措施,提高校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长或校车管理负责人的职责,确保校车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校车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的评估。
第二章 校 车 的 配 置
第八条 学校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配置。
第九条 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紧急逃生窗、灭火器等。校车安全
第十条 学校校车应当装备车载GPS定位系统,以便进行车辆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 学校校车应当装备红外线监控设备,对车厢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司机安全警示装置,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校车应当装备防撞警示装置,提醒其他车辆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学校校车应当装备安全警示标识,便于其他车辆识别学校校车。
第三章 校 车 的 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校车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使用,不得私自调配或外借。
第十六条 学校校车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保证乘车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校车司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校车在上下车过程中,应当停车等候,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第十九条 学校校车应当提供安全座椅,保障幼儿的乘车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校车应当在行车途中保持车内安静,不得疏忽驾驶。
第四章 校 车 的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明确校车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车管理人员应当有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车的安全设施和车辆状况,保证校车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车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校车司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提高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校 车 的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监督机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校车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公布校车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成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校车乘坐记录,便于跟踪学生的乘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车应当接受交通、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安全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对校车管理方面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其反馈处理结
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学校校车管理办法,以供参考。如需详细了解学校校车管理,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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