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校车乘客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个人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校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校车运营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客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
第七条 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 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对校车乘客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第九条 校车运营期间,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校车乘客的搭乘和下车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站、准时发车。
第十条 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设立适当的票务系统,并在车辆内明示票价和购票方式。校车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未购买车票的无权搭乘。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进行规范的校车驾驶培训,掌握校车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从调度、文明驾驶、维护车辆等。
第十四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便驾驶的服装。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员的校车,乘客座位应当与座位号相符。
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学校与家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与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传达有关校车安全的信息,增强家庭对校车
校车安全安全管理的重视。
第十九条 家长应当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孩子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家长应当对校车乘客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第二十一条 家长有权监督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运营状况,及时反映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校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扣除绩点、停止使用校车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车企业或个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应当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吊销驾照、责令停运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外校车辆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一章 总则
校车作为学生接送的重要交通工具,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为了保障校车乘车者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校车乘车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或个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校车运营
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车者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