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2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时准确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重点要求。
第二条 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是指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
本重点要求是对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对作业环境相关重点要求的汇编和摘录。对作业环境的其他要求,以及涉及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是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
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生产现场作业区域内的环境、装置(设备、设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置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性。
第四条本重点要求针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提出了“一般规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和“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生产现场的作业。“一般规定”是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是分别针对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典型作业环境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确定应急逃生路线,做好交
底工作。作业中,因外部危险因素变化或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作业现场环境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要求,方可继续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员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理念,掌握本重点要求的相关部分,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多管齐下,保证生产现场作业安全。
第七条 本重点要求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管控。
第二章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设有事故照明。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2.5m,低于2.5m的照明灯具应有保护罩。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九条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晰、完整。
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设备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通道、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不应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因作业需要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作业区域内及其邻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部盖板应牢固;如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或吊装需要),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应设置牢固的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防护栏杆应能经受 1000N 水平集中力,材质一般选用外径为 48mm,壁厚不小于2mm 的钢管。
第十四条作业区域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0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
大于1000mm。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固、完整。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油系统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接处扣缝严密。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限于以下有害因素)不超过下表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2-2007)
有害因素名称 | 单位 | 限值 | ||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 最高 容许数值 | ||
噪声 | dB(A) | 85 | ||
氨 | mg/m3 | 20 | 30 | |
二氧化硫 | mg/m3 | 5 | 10 | |
二氧化氮 | mg/m3 | 5 | 10 | |
甲醛 | mg/m3 | 0.5 | ||
硫化氢 | mg/m3 | 10 | ||
六氟化硫 | mg/m3 | 6000 | ||
一氧化碳 | mg/m3 | 20 | 30 | |
有害因素名称 | 单位 | 限值 | ||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 最高 容许数值 | ||
煤尘环境安全 | mg/m3 | 4 | ||
氢氧化钠 | mg/m3 | 2 | ||
二氧化碳 | mg/m3 | 9000 | 18000 | |
氯 | mg/m3 | 1 | ||
电焊烟尘 | mg/m3 | 4 | ||
石灰石粉尘 | mg/m3 | 8 | ||
第十八条 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装有坚固、完整的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永久防护罩或防护设施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安全距离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 作业场所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刀闸等保护罩完整,电缆绝缘良好,不得接触热源;漏电保护器试验动作可靠。电源导线远离热源、钢丝绳、转动机械、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通过道路时架高布设或加保护管地下敷设。
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分类放置在专用容器内,并设置“当心中毒”和“禁止烟火”等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 在密闭容器、封闭环境内作业时,预留逃生通道不得少于1条。如进行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等危险性作业,应事先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施工及办公生活区域作业环境(防范地质灾害)本质安全要求
(一)区域应设在地势平坦开阔、地质稳定的安全地带。远离冲沟、弃渣场、贮灰场、废石场、尾矿库、不稳定高边坡,不受滚石、洪水、泥石流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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