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种 EHS 环境健康安全事故及等级划分规定
(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全流程)
一 、 核 事 故 ( 事 件 )
是 指 核 电 厂 、 核 反 应 堆 、 核 燃 料 循 环 设 施 以 及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与 处 置 设 施 等 各 类 核 设 施 发 生 的 与 核 安 全 相 关 的 突 发 事 件 。 核 事 故
( 事 件 ) 按 照 I AEA 2 0 0 8 年 修 订 后 的 《 国 际 核 事 件 与 放 射 性 事 件 分 级 表 》 ( I NES ) 进 行 分 级 ( 详 见 下 表 ) , 其 中 1 - 3 级 为 环境安全核 事 件 , 4 - 7 级 为 核 事 故 。
I NES 分 级 的 一 般 准 则
I NES 级别 | 人和环境 | 放射性屏障和控制 | 纵深防御 |
·放射性物质大量 | |||
特大事故 7 级 | 释放,具有大范围 健康和环境影响, 要求实施计划的和 | ||
长期的应对措施。 | |||
·放射性物质明显 | |||
重大事故 | 释放,可能要求实 | ||
6 级 | 施计划的应对措 | ||
施。 | |||
·放射性物质有限 | ·反应堆堆芯受到严重损 | ||
影响范围 较大的事故 5 级 | 释放,可能要求实 施部分计划的应对 措施。 ·辐射造成多人死 | 坏。 | |
亡。 | 能是重大临界事故或火灾。 | ||
·放射性物质少量 | ·燃料熔化或损坏造成堆芯 | ||
释放,除需要局部 | |||
影响范围 | 采取食物控制外, |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 | |
有限的事故 | 不太可能要求实施 | 明显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 | |
4 级 | 计划的应对措施。 | 射的概率高。 | |
·至少有 1 人死于 | |||
辐射。 | |||
重大事件 3 级 | ·受照剂量超过工 作人员法定年限值 的 10 倍。 | ·工作区中的照射剂量率超 过 1 Sv/小时。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 | ·核电厂接近发生事故,安 全措施全部失效。 ·高活度密封源丢失或被盗。 |
I NES 级别 | 人和环境 | 放射性屏障和控制 | 纵深防御 |
·辐射造成非致命 确定性健康效应 (例如烧伤)。 | 严重污染,公众受到明显照 射的概率低。 | ·高活度密封源错误交付, 并且没有准备好适当的辐射 程序来进行处理。 | |
·一名公众成员的 |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无 | ||
受照剂量超过 10 m | ·工作区中的辐射水平超过 | 实际后果。 | |
一般事件 | Sv。 | 50 mSv/小时。 | ·发现高活度密封无监管源、 |
2 级 | ·一名工作人员的 |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 | 器件或运输货包,但安全措 |
受照剂量超过法定 | 设施受到明显污染。 | 施保持完好。 | |
年限值。 | ·高活度密封源包装不适当。 | ||
·一名公众成员受到过量照 | |||
射,超过法定限值。 | |||
异常 | ·安全部件发生少量问题, | ||
1 级 | 但纵深防御仍然有效。 | ||
·低放放射源、装置或运输 | |||
货包丢失或被盗。 | |||
二 、 辐 射 事 故
是 指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人 员 受 到 意 外 的 异 常 照 射 。按 照《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 4 9 号 ), 辐 射 事 故 划 分 为 以 下 四 个 等 级 :
( 一 ) 特 别 重 大 辐 射 事 故 : Ⅰ 类 、 Ⅱ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造 成 大 范 围 严 重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3 人 以 上 ( 含 3 人 ) 急 性 死 亡 。
( 二 ) 重 大 辐 射 事 故 : Ⅰ 类 、 Ⅱ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2 人 以 下( 含 2 人 )急 性 死 亡 或 者 1 0 人 以 上 ( 含 1 0 人 ) 急 性 重 度 放 射 病 、 局 部 器 官 残 疾 。
( 三 ) 较 大 辐 射 事 故 : Ⅲ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9 人 以 下( 含 9 人 )急 性 重 度 放 射 病 、 局 部 器 官 残
疾 。
( 四 ) 一 般 辐 射 事 故 : Ⅳ 类 、 Ⅴ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人 员 受 到 超 过 年 剂 量 限 值 的 照 射 。
三 、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害 、公 共 卫 生 事 故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级 别 :一 般 依 据 突 发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 涉 及 范 围 、影 响 力 大 小 、人 员 及 财 产 损 失 等 情 况 ,由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 Ⅰ 级 ) 、 重 大 ( Ⅱ 级 ) 、 较 大 ( Ⅲ 级 ) 、 一 般 ( Ⅳ 级 ) 四 个 级 别 , 并 依 次 采 用 红 、 橙 、 黄 、 蓝 来 加 以 表 示 , Ⅰ 级 为 最 高 级 别 。 突 发 事 件 按 照 危 害 程 度 可 分 为 :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 较 大 、 一 般 事 故 , 如 下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I 级 ) :
( 1 ) 肺 鼠 疫 、肺 炭 疽 在 大 、中 城 市 发 生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或 肺 鼠 疫 、 肺 炭 疽 疫 情 波 及 2 个 以 上 的 省 份 , 并 有 进 一 步 扩 散 趋 势 。
( 2 ) 发 生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病 例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
( 3 ) 涉 及 多 个 省 份 的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
( 4 ) 发 生 新 传 染 病 或 我 国 尚 未 发 现 的 传 染 病 发 生 或 传 人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 或 发 现 我 国 已 消 灭 的 传 染 病 重 新 流 行 。
( 5 ) 发 生 烈 性 病 菌 株 、 毒 株 、 致 病 因 子 等 丢 失 事 件 。
( 6 ) 周 边 以 及 与 我 国 通 航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发 生 特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 并 出 现 输 入 性 病 例 , 严 重 危 及 我 国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的 事 件 。
( 7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I I 级 ) :
( 1 ) 在 一 个 县 ( 市 ) 行 政 区 域 内 ,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 ( 6 天 ) 发 生 5 例 以 上 肺 鼠 疫 、 肺 炭 疽 病 例 , 或 者 相 关 联 的 疫 情 波 及 2 个 以 上 的 县 ( 市 ) 。
( 2 ) 发 生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疑 似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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