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再审申请书:武汉杨春平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之再审申请书
:XX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XX年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借款申请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
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 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
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 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早11天取得。XX 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XX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XX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XX年
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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