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16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前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 破产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申报
  第一条 【清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根据债权清册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向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查清已知债权人的详细通信地址、联系方法,并编制债权人通讯录。
  第二条 【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应该配合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已查清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及表格,以便债权人规范合法申报债权。
  第三条 【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与法院沟通并确定合理的债权申报期限,尽量与债权审查时间相适应。同时向法院提供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的地址和,并配合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四条 【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或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四)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五)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六)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八)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九)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十一)  票据追索权;
  (十二)  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第六条 【债权申报形式】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债权,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代理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二)《债权申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发生日及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有无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材料;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