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人员健康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的所有职工。
2 职责
质量保证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3 内容
3.1 健康标准:
3.1.1 从事药品生产的所有职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以及精神病;
3.1.2 在洁净区从事药品生产的职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及对药品过敏。
3.2 对人员的体检管理:
3.2.1 体检:
3.2.1.1 质量保证部根据规定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认真填写体检记录表。
3.2.1.2 新职工进厂前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3.2.1.3 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的在职职工,每年必须体检一次,体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生产。体检不合格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药品生产岗位。
3.3 有关职工健康的其他事项及工作程序。
3.3.1 管理人员及现场监控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状况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疑问时应要求职工到医院检查;
3.3.2 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职工后,与其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为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污染药品,该职工应立即调离生产车间,回家休息或住院。
3.3.3 每位职工均有义务向直接领导人及时报告自己及他人身体变化情况,特别是本规定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药品不受污染。
3.4 质量保证部负责健康档案的建档及管理,及时登记员工健康体检、患病情况等内容。
4 附录调离:
4.1员工健康异常情况报告
4.2 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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