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行为规范解读
实际操作中在出现意外情况下,2名柜员的安全系数更高。同时,2名柜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控制内部案件的发生。
二、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三级权限不得兼容。严禁支局长、综合柜员单独办理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储蓄网点分为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各级机构在业务处理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之间存在权限制约关系,因此该三级权限不得兼容。如果不按照三级权限进行岗位设置,内部控制、制约则无法有效进行。支局长、综合柜员是按照权限等级
的不同进行分级授权操作,而且在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严格进行控制。如果支局长、综合柜员具体经办业务,则需使用普通柜员身份办理业务。实际操作中则形成支局长、综合柜员自己为自己经办的业务进行授权,三级权限形同虚设无法得到落实,不利于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内部风险控制,易引发内部人员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的发生。
三、严禁柜员泄露登录密码,或将柜员号借予他人办理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目前个人储蓄业务系统和对公业务系统的柜员认证方式采用权限认证方式。即在直接输入身份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了指纹认证,控制风险的程度较高。各行指纹管理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纵,不易发生风险。其他业务系统采用柜员号加密码的认证方式,控制风险的程度较低。如果柜员不严格保管自己的登录密码、不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易被别人盗用;或将柜员号借予他人办理业务,易导致单人处理业务、三级权限不落实等风险的发生。如发生资金案件,无法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四、严禁从业人员未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严禁从业人员跨机构调离后继续在原机构办理业务。
《山东省邮政储蓄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柜员跨机构调动,应先在调出机构办理柜员注销,再在调入机构对该柜员办理重新注册。
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工作发生变动,交接双方必须办理交接,交接内容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章戳、账簿等,同时应有有关人员监督,避免因工作交接不清出现问题无法落实责任。严禁从业人员跨机构调离以后继续在原机构办理业务,能够防止从业人员使用他人柜员号违规办理业务;防止原从业人员对其经办业务发生的差错或问题进行弥补,有利于内部风险的控制。
五、严禁柜员之间在没有出入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调剂现金。
柜员之间在没有出入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调拨现金,将导致现金流与交易流不符等情况,违规操作易发生现金账实不符、人为调剂现金掩盖差错等潜在风险。
六、日终汇兑资金应交指定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邮政储汇两网互通以后,同址汇兑网点现金日终要上缴同级储蓄机构,该规定一方面可以加强内部资金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整体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留存备用金出现的资金案件。
七、超出备付金限额部分的现金日终必须上缴,严禁空缴空拨现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有超限款需上缴,必须由柜员及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清点,在腰条上加盖名章,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及柜员双人将上缴款交给解款出纳。《邮政储蓄资金计划与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地方局要加强备付金管理,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将超额部分及时上划上级局。储蓄网点备付金(包括库存现金和临时账户余额)数额不得超过本网点余额的0.8%,并且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该类备付金主要用于前台支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现金缴拨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网点现金超过核定的限额,必须缴存到县支行。所有银行网点日终现金必须全部上缴县支行,严禁空缴空拨,出纳必须如实盘库,确保现金实际收到。
为了保证网点的正常营业,业务管理部门为每个网点核定了备用金限额,要求超出备用金限额部分必须上交。该规定是为了加强邮政储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网点备用金长期超限易出现资金挪用空库案件,存在不安全隐患。如果网点为了从账面反映备用金不超限而在系统内进行空缴空拨,造成账实不符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容易引发资金案件。
八、严禁未经双人复核库款即上缴库款箱。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综合柜员在双人眼同下清点普通柜员上缴现金,双人封箱后上缴县(市)局出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办理正式轧账。柜员先将现金与会计账表核对相符后,由柜员及业务主管双人眼同封装尾箱,双人双锁;如有超限款需上缴,必须由柜员及业务主管双人清点,在腰条上加盖名章,由业务主管对所缴现金打捆后,双人将尾箱及上缴款交给解款员,解款员清点尾箱数量并对上缴款卡把点数,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次日,解款员将尾箱及协
款的现金交营业机构,由业务主管及经办柜员双人接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若尾箱不在网点保管需交上级行寄库保管的,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及柜员双人将尾箱交解款出纳,解款出纳清点尾箱数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实际操作中柜员单人进行操作,如果发生差错容易出现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或出现内部人员乘机转嫁责任的短款、空箱等资金案件的潜在风险。
九、严禁柜员未按规定办理现金、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业务用章交接手续即自行离岗下班。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实行多班制的营业网点日间交接应进行正式扎账。交班普通柜员会同接班普通柜员眼同做正式扎账,核点现金和凭证,输入现金和各种凭证起讫号码,与计算机系统内的现金和空白凭证核对。核对无误,由交接双方在柜员轧账单和交接班登记簿上签字交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柜员换班、出差、休假、离职前必须对尾箱现金、凭证、实物进行清点,并与会计账表核对相符后办理交接。
如果未办理交接手续即自行离岗下班,出现问题则不能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给内部人员留有转嫁责任或掩盖风险隐患的可乘之机。
十、严禁网点库款箱单锁及单人保管钥匙。严禁单人装入或取出ATM现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办理正式轧账。柜员先将现金与轧账单核对相符后,由柜员及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眼同封装尾箱,双人双锁。上缴尾箱时,尾箱应由柜员和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双锁后,营业机构应指定双人收集网点尾箱,并核实尾箱个数、锁无异常。接收调离尾箱时,应指定双人接收,并检查尾箱及锁是否异常。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配钞、加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做到账款相符。自动柜员机的钥匙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的管理。
《山东省邮政储蓄业务实施细则》规定:ATM清钞或加钞处理,双人进行ATM开箱,清点结存现金,无误后清钞或加钞。ATM的密码和钥匙要做到双人分管,互相制约。
双人操作可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责任。如果单人操作,遇有ATM故障、ATM长款或
短款等异常情况时,无法确认事实并落实责任。同时,业务处理过程缺少内部控制的环节,给伺机作案的内部人员以可乘之机。
十一、支局长或综合柜员必须每天对柜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账务进行核对,尾箱现金必须每日进行双人复核,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综合柜员每日日终盘核普通柜员的现金实物、重要凭证实物合计数,与柜员扎账单核对相符后,留存的备用金双人封箱,超过部分上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在双人眼同下清点普通柜员上缴现金,双人封箱后上缴县(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办理正式轧账。柜员先将现金与轧账单核对相符后,由柜员及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眼同封装尾箱,双人双锁。
支局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柜员应每天对柜员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账务进行核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日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做好资金案件防范的内部管理工作。
十二、严禁跳号使用空白重要凭证。严禁手工签发或私自打印存单(折)。严禁私自保管或
使用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作废应及时登记,说明丢失、作废原因,并报告邮储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规定: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网点不得手工涂改、签发存单(折)。手工涂改、签发存单(折)为无效信用凭证,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负。禁止把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全国统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停止使用、销毁由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决定,省内统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停止使用、销毁由各省储汇局决定。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或被盗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向主管负责人如实报告,经负责人核实后,及时向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安全保卫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写出详细的文字资料,听候处理。丢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作废、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签章。相关账目按有关规定盘结和上报。重要空白凭证一旦丢失或被盗,除按上述规定处理之外,还应及时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安保部门。
根据邮政储蓄业务管理要求,二类和代理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丢失、作废应及时报告邮储银行。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其目的一是防止因内部管理不严造成凭证丢失。二是为防止凭证被盗、丢失后可能发生的、伪造等案件发生。
十三、严禁将业务印章,个人名章借予他人或交叉使用。
十四、严禁将业务印章拿离业务场所。严禁将代理银行业务用章用于邮政非银行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业务专用印章和业务用个人名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业务专用印章严禁托人代管,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业务专用印章。业务用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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