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工作补贴政策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调离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常宁市乡镇工作补贴每人每月200-500元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加紧制定了《常宁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执行范围为各乡镇、水口山及天堂山办事处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上述地区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农口系统所辖水库、林场、农场等工作人员不纳入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执行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在乡镇工作的年限分为六个档次: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380元,满25年不满3
0年为440元,满30年为500元。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今后自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各单位先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于7月中旬予以预发,经人社局审核审批后,再按补贴标准落实到位。
  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是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时间的,离岗期间不得发放工作补贴。
  陕西拟统一乡镇干部岗位津贴
  为调动乡镇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乡镇干部待遇,我省拟制定全省统一的岗位津贴标准,分四个层次对乡镇干部实行岗位津贴。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岗位津贴的通知》,《通知》拟实行的乡镇干部岗位津贴是:按职务分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中层干部(即乡镇机关改革后设置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干部四个层次,相同岗位再按条件和与县城的距离分单个档次,数额在100元到400元之间。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县负担,省、市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的补助标准是,去年人均财力在3.5万元以下的县区补助80%,3.5万~4.5万元之间的补助50%,4.5万~5.5万元之间的补助30%。
  岗位津贴自本县全面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后执行,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