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保密工作惩罚制度
第一条  惩罚的种类:
(一)批评;
(二)经济;
(三调离涉密岗位。
第二条 违反保密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二)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四)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条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但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公司从重给予经济处罚。保密办公室审查后报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填《公司处罚审批表》处罚标准:当事人1000元-3000元,部门负责人 3000元-5000元。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丢失国家秘密载体或国家秘密载体被盗窃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第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保密办公室给予谈话教育,严重的调离涉密岗位并交国家相关机关处理:
(一)涉密载体没按规定程序,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的;
(二)随意扩大接触、知悉密级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清退、移交涉密载体的;
(四)私自销毁涉密载体或作为废品出售涉密载体的;
(五)涉密载体不进密码文件柜保存的;
调离(六)未经批准复制涉密载体的;
(七)未经批准转借涉密载体的;
(八)非涉密复印机复印涉密载体的;
(九)通过特快专递、速递、普通邮政传递涉密载体的;
(十)涉密载体的收(入)、发(出)不登记的;
(十一)私自将涉密载体带出公司的;
(十二)借阅、使用涉密载体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三)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
(十四)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
(十五)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没有标明密级或密级标志与正文相分离的;
(十六)未经批准下载涉密信息的或下载涉密信息未履行定密程序的;
(十七)私自使用非公司配置的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和光盘的;
(十八)涉密计算机不按规定设置和更换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和屏保密码的;
(十九)涉密信息设置共享的;
(二十)上国际互联网不登记的,未经审批发布信息和的;
(二十一)非涉密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存储涉密信息的;
(二十二)涉密存储介质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的;
(二十三)私自闯入保密要害部位的;
(二十四)其它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五条 处罚程序:
(一)刑事处罚:由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二)公司处罚:
经济处罚:由保密办公室按本规定第三章执行,通知本人,同时通知财务部,从工资中扣除,作为奖励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