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离任及罢免
调离
1) 企业工会主席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时,应及时进行增补,新增补的工会主席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补选其为委员。补选产生的新的工会主席需报天津港保税区工会批准。
2)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会员有权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工作不称职的工会主席,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主席定期由上级工会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