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调动、离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员工招聘、调动和离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员工福利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公司将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员工的招聘、调动和离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四条 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报“用工”申请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提出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性别、学历等。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用工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收集应聘人员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情况组织笔试和面试,并经初选合格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办理试用手续。
第七条 部门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的招聘,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亲自进行笔试和面试。
第八条 员工的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符合要求的员工可聘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章 任免管理
第九条 公司任免干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以公司文件形式公示。
第四章 员工调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干部和员工的调动,由用人部门提出拟调人员申请,行政办公室征求双方负责人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工申请,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调配或招聘。
第十二条 员工调动时,行政办公室将开具“职工调动通知书”,员工须在原任职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到新任部门报到。调离人员到新单位后,以实际聘任岗位和任职时间为准,其相关待遇将以月度分段实施。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离职应提前三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用人部门填报"试用期员工辞职审批表",经批准后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用人部门不得无故辞退员工,如确有必要辞退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说明辞退原因。
第十五条 若合同期内员工有辞职意愿,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并经总经理批准。行政办公室将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离职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归还公司财物,如文件和相关业务资料等。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办理任何手续。若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承担相
调离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修订或补充,应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员工招聘、调动、离职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对规定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行政办公室进行咨询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