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单位对其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