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地区入境调离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地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口岸入境货物调离至入境口岸辖区以外深圳地区内货物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 第三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各业务处负责指导业务管辖货物的入境调离工作,制订和调整应当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而不需调离货物的范围和种类。深圳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入境货物的调离工作。 入境口岸分支局(以下简称口岸局)负责入境调离货物的受理报检、计收费、检疫及检疫处理、签发通关单,转出相关信息和书面单证;入境调离货物目的地分支局(以下简称目的地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入境调离货物的转入受理、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及电子转单数据核销工作。 第四条 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深圳口岸入境的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以及深圳局规定应当在口岸实施检验的货物,应当在入境口岸局实施检验。 一般贸易货物自海港口岸入境的,除成套设备需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应在口岸局实施检验。 第六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须运往指定地点进行检疫、检疫处理或作隔离检疫(作进一步饲养、试种、试验研究),以及运往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和期限进行加工处理(除害灭病)的,经入境口岸局现场检疫后调离至目的地局落实检疫和后续监管。 第七条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的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局应以电子转单方式将调离货物的信息发送目的地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流向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深圳局“转单中心”。 口岸局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我局已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疫/卫生处理。货物其他检验检疫工作并未完成。报检人应在20日内向XXXX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检疫”,并注明联系人、等。 第八条 不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局在实施检疫处理后应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交报检人,以便目的地局在落实检验检疫时核查。 第九条 在入境口岸报关的调离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运递联)》向目的地局检务部门申报检验检疫。检务部门根据入境电子转单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申报。一般情况下不得以重新录入数据的方式进行报检,已重新录入数据进行报检的,应及时核销。检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将有关资料传递给施检部门施检。 调离第十条 对需要押后落实检验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施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押后检验。 第十一条 目的地局施检部门对入境调离货物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目的地局检务部门负责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检验检疫的入境调离货物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监管部门和相关施检部门。 第十三条 目的地局监管部门对未申报检验检疫的入境转单数据进行跟踪分析,对逃漏检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目的地是指报检人申报的入境货物的安装使用地、仓储地、隔离检疫场所,法律法规或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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