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
“五病”调离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四、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管水岗位“五病”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管水岗位“五病”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管水岗位“五病”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单位对其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供、管水人员“五病”调离登记簿
单位名称:                   
调离
日期
姓名
原岗位
现岗位
调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