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教育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教育”逐渐成为发展趋势。在特殊教育领域,家校合作在特殊儿童的教
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意识淡薄、学校主导地位缺失、缺乏制度保证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途径,提升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效果,以期为以后的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特殊教育;家校合作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4-0130-03
(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是家长、学校、社区协同合作,以促进特殊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互动活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
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
[1]
特殊儿童的教育单纯依靠学校和课堂是不现实的,家长的参与不可或缺,因此特殊教育的家校合作显得更为重要。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要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以互联网为基础,向“互联网+教育”模式转型。在特殊教育领域,传统
的家校合作以家长会、家访为主,家校合作效率较低。互联网环境下,新媒体的应用日益普及,为家校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也为特殊教育家校合作中带来新挑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高效便捷的家校合作。
一、当前家校合作中的问题
(一)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淡薄,角定位模糊。一般来说,特殊儿童家长对待特殊儿童主要是以下三种负性态度:1.偏重生活方面的照顾,忽略家庭教育。2.过度溺爱特殊儿童,忽略心理健康。3.漠视或否认缺陷,不愿接受现实。这些观念都不利于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一方面,家长的教养观点决定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以及参与学校教育时的态度。家长更多注重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认为儿童的教育与康复训练应该是教师、学校的责任,这种“教养分离”的观点
导致他们参与家校合作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特殊儿童的“特殊性”通常会使家长产生内疚、自责、无
助的感觉,特殊儿童的问题行为使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容易产生挫败感。这种负面情绪会降低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参与度不高。除此之外,一部分家长缺少相关的
王翠艳
李可如
徐林康
∗∗∗第41卷第4期
绥化学院学报2021年4月Vol.41
No.4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Apr .2021
收稿日期:2021-01-23作者简介:王翠艳(1977-),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特殊儿童的认知。基金项目:安徽省教研项目“特殊教育师
范生培养的要点、难点、盲点——基于‘双一线’的调查研究”(2020jyxm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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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经验,不知道如何参与家校合作,以致于无法准确认清在家校合作中的角定位。
(二)特殊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缺失。我国传统的家校合作模式是以学校主导、家长配合的方式进行[2][3],但是,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却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导致家校合作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多是住校与走读相结合的模式。对于走读生,教师只是在放学时与家长简短交流几句,对于住宿的学生,则多采用手机或假期回执的形式与他们的家长进行交流,效果可想而知。家长很难从这种简单的交流中得知特殊儿童的详细情况,更谈不上参与学校教育。2.目前特殊教育家校合作多以传统的合作方式进行,家校合作的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单一,影响家长参与的热情和机会。3.学校没有明文规定家校合作的方式和规则,在参与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和教师的行为随机性很大,缺少规范。
(三)家校合作的制度保障不健全。家校合作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度的保障。英美等西方国家十分重视特殊儿童的教育立法,从教育立法的角度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特殊教育进行明确的责任和权利的界定。例如英国的《1981年教育法》《199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等中均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进行了规定。美国在1986年的《残障儿童修正法案》中明确说明特殊教育家长参与的重要性,并相继颁布多部法案明确并保
障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权利。我国教育部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从而促进特殊儿童的发展[4],但计划中没有明确指出家长参与教育的具体方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在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指出特殊儿童的家长要积极支持特殊儿童的教育,但也没有家长参与的具体细则。我国大陆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较高法律层次的教育法,还是较低法律层次的试行办法,对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仅作了较少的规定[5],特殊儿童家长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晰,影响家校合作。另外,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依然存在立法位阶低,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法规用语不规范,可操作性低以及执行监督不力,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6],这些都是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效果不佳的原因。
二、互联网+背景下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模式的探索
(一)创建网络班级,提高家长的参与度。班级作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进行家校合作的载体。班级传统的网络多是使用、QQ创建的班级联络,是教师转发学校通知和布置家庭作业的工具,是一种单向沟通的模式,难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网络班级是基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创新型形式,借助网络平台将学生、家长、老师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班级除了具备传统班级的教育教学功能外,还具备网络学习的特性,可以通过创建组讨论,进行信息沟通与经验共享[7]。一方面,教师可以在网络班级中分享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家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班级了解孩子的表现。另一方面,网络班级具有监控录像的功能,教师可以将授课视频上传到网络班级,家
特殊教育教师长观看教师如何对儿童进行教学,学习如何在家里帮助特殊儿童巩固教学效果。特殊儿童家长还可以通过网络班级参与班级事务管理与班级常规的制定,使家长更加了解孩子学习的环境,让家长有亲身参与的实际感,成为课堂中的一员,提高家长家校合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互助共享的网络空间,延伸学校教育。孩子接受的教育首先来自于家庭,父母的教育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互联网+”给家校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合作模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创建家长学校,为特殊儿童及家长提供服务,实现家长在线学习、交流、评价等功能。学校可以收集家长日常家庭教育问题,汇总成专题,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给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家长培训或在线交流[8],解答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时产生的问题和疑惑。同时线上交流论坛为家长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家长可以在论坛上发表意见与心得,与其他家长分享育儿经验。家长学校的创建拓展了交流平台,使家校合作不再局限于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单向交流,家长与家长之间也可以进行互动交流,特殊儿童的教育不再局限于学校之中。特殊儿童的教育是更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的支持同样必不可少,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的教育力量,寻求残联等政府部门的帮助,建立互助帮扶网络,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社会支持。
(三)持续开发特殊教育资源云平台,拓展家庭教育资源。家校合作云平台是一个集家庭表现、家长反馈、教育计划、教学手册、课堂反思、指导家长的系统[9]。特殊教育资源云平台通过构建“互联网+学生”共享机制,实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情况等信息校内共通。我国首个特殊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特殊教育云平台的成立为成都市特殊学生、家长及教师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另外,家长可以
将手机与云平台绑定,随时了解孩子的教育训练情况。云平台为家长提供丰富的在线学习资源,促进资源共享的同时,也会起到培训知识的作用。学校和教师可以通过云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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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学资源以及康复训练视频,家长可以通过线上培训学习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和一些康复训练技能,增加特殊儿童家长的专业知识,提高参与学校教育的能力,改善家校合作质量。与此同时,云平台上的教育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和广泛传播,能够帮助更多的特殊儿童及家长。
三、互联网+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未来发展
(一)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增强家长参与的能力。随着社会意识的提高,家长越来越意识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情况中,家长和教师的地位却是不对等的。家校合作的“合作”正逐渐演变为“家服从校”,家长变成了学校、教师的服从者[10]。家长无法在家校合作中到自己的准确定位。因此,家长应该树立正确的家校合作观,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中。首先,家长要调整心态,正视并接受特殊儿童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特殊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其次,家长应该具有主动学习的意识,积极了解、掌握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适时调节自己的情绪,以乐观的精神,坚定的意志帮助特殊儿童成长。最后,特殊儿童的家长充分意识到家校合作的必要性,充分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等,不靠,不完全依赖学校教育[11]。家长要学会利用互联网资源和学校搭建的平台,更新教育
观念,学习育儿方法,提高自己参与家校合作的能力,做到积极、有效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中来。
(二)提升家校合作功能,强化特殊教育学校的主导作用。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在家校合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引入互联网+能够从合作形式、合作渠道等多方面改变家校合作的传统形式,家校合作将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场所及模式,开启线上线下多种合作形式,扩大家校合作范围。学校要充分发挥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一,学校积极组织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与家长技能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家长的专业素养。第二,学校定期举办儿童学习成果展示会以及亲子活动,让家长真切感受到特殊儿童的进步,同时,家长参与亲子活动可以让家长在游戏的过程中增进与孩子的感情。第三,学校要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细则,规定家长参与的形式和时间,并争取社区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配合,有效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实现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效果的最大化。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明确了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重要作用,并对家长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详细的划分。而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各项法律政策仍不完善,对特殊儿童家长参
与教育只是政策引导,并没有详细的条文规定。政府应该提高特殊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在立法上保障特殊儿童家长的教育参与权,明确家长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赋予家长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12]。互联网+背景下特殊教育家校合作依赖于公共政策的支持,优良高效的公共政策将更进一步促进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13]。除此之外,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网络教育资源的开发与维护,促进各部门形成教育合力,共享网络教育资源。在特殊教育中,家长有效的参与教育对孩子的康复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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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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