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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
MEC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监督工作,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所以,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监督方式创新,通过开展纪委派驻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管控、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国有企业实行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和优良传统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进入了探索和初创时期。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决定都对派驻监督进行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出统一部署,进行了重大改革。国有企业积极探索纪委派驻监督,既是加强监督力量、实现党内监督全面覆盖的有效抓手,也是对党内监督好经验、好做法的大力传承。
(二)实行派驻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十八大以来,随着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逐步深入,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国有企业的违纪违规现象并未真正杜绝,不少国有企业党党员干部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出现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既有机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探索纪委派驻监督,不仅有利于破解下级监督上级、不敢监督的难题,又有利于减少“熟人熟地”、不愿监督的尴尬。
(三)实行派驻监督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迫切需要和有益探索
国有企业资产多、规模大,肩负的责任也很大。但是,从不少国有企业的运营现状来看,不少企业的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十分陈旧,粗放型管理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生产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严重不足,导致企业发展质量不高。尤其是有部分企业,监督机构不健全,容易出现漏洞、滋生腐败。实行派驻监督,可以进一步健全监督机构,强化监督管控,提升企业发展质效。
纪检组长二、国有企业派驻监督存在的不足(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抓
由于受惯性思维影响,极少数企业负责人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甚至片面认为监督工作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没必要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部分纪检干部进取意识不强,只想当太平官,工作习惯于按部就班,满足于规定动作,存在庸政懒政的现象。思想上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工作动力不足,影响了工作开展。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不好抓
部分单位派驻纪检组长同时兼任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有利的是纪检组长便于名正言顺地参与党委会,也容易获得驻在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信任。不利的是大家都在“同一个锅里吃饭”,存在抹不开面子的现象,甚至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另外,大部分纪检组长为班子副职,无法对同级班子中的正职领导进行监督。
(三)综合素质不达标,不会抓
国有监督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但部分纪检人员对政治理论比较熟悉,但企业管理相关知识比较缺乏,导致在监督中无从下手,不出问题,更无法解决问题。
三、国有企业加强派驻监督的对策和建议(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派驻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为确保监督工作独立性,一是人事关系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纪检组的人员编制、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均纳入上级纪委统一管理,人员培养、选拔和管理由上级纪委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统一负责、统筹考虑。二是考核评价由上级纪委统一负责,解除纪检组人员的后顾之忧,放开手脚开展监督工作。三是经费保障由上级纪委统一提供,纪检组人员的薪酬福利、差旅开支、办公经费均由上级纪委提供。采取“三个统一”,有利于降低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依附性,让派驻纪检组人员的监督底气更足。
(二)强化顶层设计,增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1.明确角定位。上级纪委与派驻纪检组是“紧密型领导关系”,纪检组是上级纪委的“探头”和“前哨”,代表上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组与驻在单位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检组不是驻在单位的纪委,更不是驻在单位
关于国有企业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袁自贤 中交二航局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2-0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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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部门,在工作中,纪检组的主业主责是监督驻在单位党委落实好“两个责任”,但不承担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监督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纪检组指导和督促驻在单位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要做到指导不替代、帮扶不包办。
2.明确职责定位。依照党纪法规,纪检组要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宣贯部署之责。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二是监督检查之责。纪检组对驻在单位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两个责任”、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党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执纪审查之责。依法受理驻在单位信访举报,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和审查、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以及违反制度规定应被问责的事项。四是追究惩处之责。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五是自身建设之责。派驻纪检组要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
3.明确工作权限。纪检组应具备以下工作权限: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约谈被监督
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纪依规受理反映被监督单位及其监督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及被监督单位及其监督对象的违纪违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工作的规范性1.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做到无缝对接。为确保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在驻在单位顺利推进,纪检组必须当好桥梁纽带。可以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工作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重大会议,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互联互通。可以通过定期发放工作联系单、工作建议函,编印内部报刊杂志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强化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督导检查机制,促进责任落实。纪检组要建立和完善督导检查机制。要从组织体系着手,督促驻在单位成立党风廉政建设、招标监督、效能监察等三个小组,完善基层监督组织机构。要从制度体系建设入手,督促驻在单位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项目管理、重大会议等制度,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要从梳理流程入手,推动驻在单位着眼于体系的整体性,构建前后衔接、运行顺畅的业务流程。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派驻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要求监督人员要带头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忠诚,把对党和企业绝对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信仰,把
党的事业和企业利益放在首位。要干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带头尊崇党章,增强守纪遵法观念,始终规规矩矩、清清白白、干干净净。要担当,敢于挺身而出、动真碰硬。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在掌握纪检监察、审计等专业业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熟悉企业管理、财经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法律商务、项目施工
组织管理等其他科类的业务知识。
四、国有企业派驻监督要谨防几个误区(一)坚持围绕中心,防止脱离实际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必须要以经营生产工作为中心。只有把围绕中心、服务中心、保障中心的工作做好,各项工作才能有为、有位、有威。所以,纪检组要平衡好生产经营与纪检监察之间的关系,实行派驻的单位,员工数量本来不多,在业务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前提下,纪检组如果不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监督工作,不仅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会增加被监督单位的工作量,甚至会导致出现反感情绪。
(二)强化“两个结合”,防止关系紧张
在对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上,要做到监督和帮扶相结合。驻在单位人数较少,党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标准上要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做好对相关人员的指导帮扶工作,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上,要做到惩处和教育相结合。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不以惩处违纪违规人员的多寡定绩效,不以查办大案要案的数量论英雄,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主要是为了体现制度的刚性约束,通过处理一个,达到警醒一片的效果。以惩处实现“不敢腐”,只是手段,通过加强教育做到“不想腐”,才是目标。纪检组既要严格执纪,让大家感受到纪律的冰冷,体现监督执纪的“严”;又要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出发,注重抓早抓小,力求防微杜渐,做到“严管就是厚爱”,体现纪检工作的“暖”,从而让监督执纪有力度、有温度。
(三)处理“三种关系”,防止思维僵化。
要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监督执纪上,既要坚持原则,体现制度的刚性,又要讲究工作艺术、工作方法。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紧盯党员干部,又有紧盯普通党员;既要对个别问题进行处理,又要善于分析归纳,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出重点,将其作为共性问题来处理。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要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探索,积极从外部借鉴相关经验,同时将企业监督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派驻监督工作中去。要创新工作理念、方式和方法,工作中不能过于拘泥于形式。
五、结语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形势以及党中央对国有企业部署深化改革任务的新要求,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积极推进监督体制机制创新,
切实提升纪委派驻监督工作实效,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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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敏.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存在的缺陷及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8(16):45-46.
[3] 邱艳娟,李亦珠.新时期大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探讨——以江苏大唐国际吕四港电厂为例[J].北方经贸,2019(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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