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
、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四)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众。
第五章举报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
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
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
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案件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
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第十七条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
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细则】第二十一条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处理。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细则第二篇_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组长第二章组织与领导【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细则】第三条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四条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