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协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采购合同
供方:
需方:
供、 需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互利、 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友好商议,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货条款
3.除本条所列的价格及本合同中列明应由需方承担的费 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无特殊约定上
述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售 后服务费用等。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品市场价格降低, 或者需方定货量 增加,供方价格应相应下调,实际供货时发生价格下调的, 结算价格以供货单中注明的下调后价格为准。
1.技术、质量要求:供方应及时与需方技术、品质等部签 订技术、质量等相关协议,该等协
议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性能、材质、工艺及服务应以合同及所签有关协议等文 件为准。 (根据采购货物实际情况定,非标产品或者复杂、成 套产品必须要签订技术协议)
2.供方应提供符合需方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供方应向需 方提供出厂验收技术条件及 /或者出厂检验标准,并在每批供 货时附一份按验收技术条件及 /或者出厂检验标准做的检验报 告。每件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
3.供方提供的产品国家规定必须达到 3c 认证标准的,供 方必须通过并提供 3c 认证。
4.需方在必要时,可以到供方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供 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并可在供方库存中抽查,在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供方需承担检测费用,供方应在发 现之日起 15 日内制订改进计划报需方,并将实施结果向需
方报告。
7.产品质保期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8.需方需要采取处理、更换时,供方要对需方赋予全面的 协助配合。即使货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需 方判断是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质量问题,供方 也应对用户进行维修、更换、赔偿。
9.对因供方货物质量原因造成:连续浮现质量问题 ;浮现 市场重大、 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用户投诉或者法律诉讼;或者给需 方荣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或者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 供方应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需方的名誉损失,同时需 方有权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货或者终止供货合同。
10.在质保期内,供方提供产品浮现与上述质量条款不符 之处,需方将扣留或者部份扣留供方留臵在需方的质保金 ;供 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承担“三包”义务,质保期满收取成本 费用。
第三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含包装的外观标识、包装的分类): . 2.供方未书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装物或者包装箱, 需方
可选择自行处理或者要求供方处理。 3.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4.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适于正常状态下的保存需要。 5.包装箱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 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
货物。
6.供方产品包装应严格做到使产品能安全运抵甲方所要 求的交货地点, 保证货物无磕碰、 无锈蚀等质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条 运输条款供货协议
1.运输方式:供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4.供方未能达到协议中的装运要求,如延迟、错发货、错 发送地点, 为按时履约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运输方式 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具体要求根据需方供货通知单 执行。
6.供方应承担产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风险, 直至产品交付给 需方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7.货物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 风险由供方承 担。
第五条 交货条款
1. 每批次的供货数量与交货日期等由需方以书面形式 ( 《采购定单》 )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时供货的情况发生, 供方必须在接到需 方供货通知单后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应严格按需方《采购定单》中确定的时间、数量、
交货地点等向需方供应产品。 供货期是指配套产品到达指定 地点的期限, 是根据需方的需求所确定的, 供方应严格遵守。
4.如果预期可能会发生供货延迟,供方应主动通知需方。 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延迟, 供方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供货 计划。
5.供方应将订购的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点。 交货日期以需方实际收到货物日期为准。
6.需方有权将供货通知单中规定数量以外的货物
退回给供方,由此产生的包装、装卸、运输费用及风险等 由供方自行承担。
7.交货附件:供方按供货通知单向需方提供货物时,包装 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 (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 ;如供应商从 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配套件或者元器件, 要求提供其清单及合 格证明,进口件还需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及/或者商检证明。
8.供方派驻及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 验收条款
1.供方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 需方仓库保管人员签字接 收,需方人员签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标准验 收。
3.需方应在产品到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按验收标准进行验 收,并出具书面报告, 验收结果以需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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