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名 称 | 中标品牌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
被授权供货商概况 | 名 称 | 注册资金 | ||||
地 址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
业务联系人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工商登记号 | 税务登记号 | |||||
供应商意见 | 本公司将认真遵守兰溪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 (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集中采购机构 审查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定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被确认的协议供货商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叁仟元整。
兰溪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2009年度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协议供货的招标结果与有关中标供应商的授权,并经兰溪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我公司荣幸成为本期兰溪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等商品的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者中标供应商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市采购办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
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优惠率与中标价格(包含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兰溪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与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兰溪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协议供货采购协议》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含选配件)及其服务皆为符合或者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与招标文件要求。
四、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09年 月 日后生产的、质量符合或者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加贴国家3C强制认证等标志。
五、我公司保证在产品显著位置加贴注明中标供应商(原厂商)及、产品免费保修起止时间、供货商及联系人、与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的标识。
六、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假如中标产品投标价调整或者配置升级时(公布
调整通知或者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2个工作日)及时通知贵中心。逾期不报的,愿意同意处罚,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七、我公司明白若协助采购单位进行拆单采购的(将一个超出采购数量限定或者资金限额的设备采购项目拆分为几个较小数量的合同分别执行),将会被暂停或者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直至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八、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九、我公司保证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市采购办及贵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巿采购办及贵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采购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
十、我公司明白我们对兰溪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中标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十一、贵方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兰溪市招投标网”等有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7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同意贵方的要求。如今,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
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十二、我公司负责本期协议供货的全权代表为 ,
手机 。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二○○九年 月 日
我公司协议供货品牌、产品:
授 权 书
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2009年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协议供货的招标结果,我公司作为 产品中标人,特授权 为本公司 中标产品的 兰溪市 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等商品协议供货的供货商。
我公司对其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任,并与其共同履行金华市采购中心关于本期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本公司投标时的承诺。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协议供货终止之日内有效。
出具授权书的厂家(公司)名称:
签章:
日期:
兰溪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协议供货采购协议
甲方: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浙江省2009年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协议供货的招标结果、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有关价格及承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的]
浙江省2009年计算机(包含台式、便携式)、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及空调协议供货的招标结果与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构成供货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中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产地及厂家、设备单价、让利率、服务承诺等是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权利]
1、有权根据本协议享有乙方提供的供货及售后服务;
2、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协议并重新选择中标商;
3、有权在有关网站与有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与有关的信息;
4、其它依招标文件及本协议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以其名义向乙方代申购的 供货协议是供给兰溪市范围内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者用财政资金采购的用户(下列简称“最终用户单位”)使用的;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保证不可能代购最终用户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购请求,同时最终用户单位不可能是其系统或者机构外的任何其它第三方;
2、有应乙方请求澄清本协议上述所称“最终用户单位”身份的义务;
3、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4、负有协助乙方办理货款支付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就其对本协议第三条所称“最终用户单位”的身份产生的疑问进行澄清;
2、有权拒绝超出投标文件与本协议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履行合同完结,有权要求甲方或者最终用户单位协助办理支付货款。
第五条 [质量担保
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协议销售的所有 设备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与生产合格证的,且具有合法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原装自产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质量、服务与环保标准。
第六条 [乙方通常义务]
1、保证严格执行在代理价基础上的让利率(该让利率将在协议期限内不能降低),并保证其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2、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价格政策向最终用户单位提供售中与售后服务,并同意承担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代最终用户单位申购的电脑设备的售后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中标文件的价格规定执行;
3、保证提供针对甲方及其最终用户单位的优先、及时供货服务,不得因某台或者某批货物履约存在障碍而影响或者拒绝其它台次或者批次的货物的供货与优惠政策的执行;
4、保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协议供货采购供应商定期报告制度。
第七条 [通知义务]
乙方保证在遵守本协议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的基础上,于协议期限内的每月5号前定期书面通知甲方有关价格、型号等市场销售政策或者服务政策方面的信息。
在价格调整、机型增减等市场销售政策或者服务政策发生临时变动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在随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价格调整申请表,列出每种产品的代理价格、供货价格、让利率(让利率不得降低)。
第八条 [具体销售协议]
具体交易时,乙方与最终用户单位根据本协议另行签订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应在本协议的框架下就具体履约细节进行约定,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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