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支付规定
1. 设计阶段费用支付:设计方案确定后,需支付设计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设计方案修改达到验收标准后,支付设计费用的30%作为进度款。方案通过审查并获得设计文件编制、审核许可后,支付设计费用的20%作为尾款。
2. 后期费用支付:设备、工程项目更改、变更或解决设计问题时,需支付变更设计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设计费用支付由业主按约定方式支付给设计单位,可选择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
4. 增值税发票开具: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费发票,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结算,并向业主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二、费用结算规定
设计合同
1. 结算依据:费用结算依据为签订的设计合同和设计阶段的实际完成情况。
2. 结算时间及方式:设计单位应在每个月的月底前提交工程设计进度报告,同时提交当月结算报告。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结算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结算发票,并进行结算。
3. 结算费率及标准:费率及标准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执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阶段的实际工作量和成果质量进行费用结算。
4. 结算审查和验收:业主有权对设计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与设计单位共同完成结算验收工作。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结算审查及验收工作,并及时处理结算中发现的问题。
5. 争议解决:如发生费用结算方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根据设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6. 结算付款:设计费用结算后,业主应在收到结算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给设计单位,并提供付款凭证。
7. 结算终了:费用结算完成后,设计单位不再对该项目进行任何设计和随后的设计服务。同时,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保存期限、保密期限等进行妥善处理。
三、其他约定
1. 设计合同变更:如需对设计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费用进行相应调整。
2. 费用的违约责任:如一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或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违约责任处理:如一方未能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设计合同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相应仲裁机构处理。
5. 合同生效和履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完成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并结清费用。
本规定自业主与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合同之日起适用,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本规定,并在设计过程中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标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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