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校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推进学院规范化管理,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实现科学、文明、安全、美观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生参与管理,确保学生在宿舍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人、各二级院系(部)学生工作主要领导等成员等组成。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和学院党委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学院广大党员、干部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广泛开展各类联系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宿舍管理办法,对宿舍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宿舍管理、服务。协商解决住宿学生和学校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秩序、文化建设和物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坚持开展“文明宿舍评选”等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学生宿舍资产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宿舍资产日常报修、维修等服务。定期开展住宿生代表会议,并收集、反馈学生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和各二级院系(部)对学生齐抓共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达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
人的目的。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院系(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领导以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参与学生宿舍民主管理的团体——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宿舍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宿舍管理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姓名、性别信息和分专业、分班级名单统一安排住宿。分配过程本着各二级院系(部)、各专业和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凡在籍在校学生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各二级院系(部)的宿舍区域统一由宿舍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由各二级院系(部)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由宿舍管理员统一发给
宿舍钥匙。确需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各自学院提出申请,经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并备案,学期中途一般不做调整,学生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宿舍。
学生入住后,各二级院系(部)应统一编制住宿生相关信息并提交给宿舍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宿舍管理中心对宿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维护。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强占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寒暑假等假期原则上要求所有住宿生离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休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申请》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由班主任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两天内离开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宿舍内住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办理走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征得家长及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并签订走读相关协议后 ,可以在校外居住。具体理由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