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维、李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狼友帝国【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雨伞简笔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0 
【案件字号】(2022)鄂10民终7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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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廖崇霞赵祖发杨权 
【审理法官】廖崇霞赵祖发杨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维维;李鸥 
【当事人】田维维李鸥 
【当事人-个人】田维维李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亲宝宝田维维 
【被告】李鸥 
【本院观点】上诉人田维维提交的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符合证据要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田维维与被上诉人李鸥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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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田维维与被上诉人李鸥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构成要件。上诉人田维维提交了其向被上诉人李鸥转账5万元的转账电子凭证,并提供了昵称为“李渔”的用户与其本人的聊天记录。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昵称“李渔”的用户即被上诉人李鸥,同时从聊天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均认可此笔转账为借款,因此上诉人田维维与被上诉人李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在借款发生后,被上诉人李鸥于2021年5月2日向上诉人田维维转账3万元偿还案涉借款,故本案借款下欠款项金额为2万元。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和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未约定利息的在借款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借款人依法起诉后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对上诉人田维维要求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其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田维维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田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450元,由被上诉人李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6: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5日,昵称为“李渔”的网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账户向“李渔”账户转款50000元。2021年5月2日,“李渔”还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田维维要求被告李鸥清偿借款20000元,未能举证证明“李渔”与被告李鸥为同一人,对其要求被告李鸥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田维维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维维负担。    本院二审时,上诉人田维维向法院提交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份,拟证手上戴戒指的含义
明上诉人田维维向被上诉人出借5万元,收款方姓名为李鸥。被上诉人李鸥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维维提交的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符合证据要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田维维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李鸥立即返还上诉人借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上诉人现有新证据证明李渔与李鸥为同一人。被上诉人李鸥与案外人郭俊的记录显示李鸥,昵称:李渔,被上诉人用此号转发了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000元给上诉人的转款记录给案外人郭俊,并且其头像照片显示的就是被上诉人李鸥本人照片,该证据足以证明李鸥与李渔为同一人。    本院二审查明,2021年4月25日,上诉人田维维向昵称为“李渔”、号为:×××0d的用户转账5万元,2021年5月2日昵称为“李渔”的用户向上诉人田维维的账户转账3万元。从上诉人田维维二审提交的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来看,田维维于2021年4月25日转账的收款方具体信息为:号×××00、姓名李鸥,可以确认昵称为“李渔”的用户与被上诉人李鸥为同一人。 
田维维、李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0民终7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鸥。
怎样学好初中语文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维维因与被上诉人李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维维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李鸥立即返还上诉人借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原审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上诉人现有新证据证明李渔与李鸥为同一人。被上诉人李鸥与案外人郭俊的记录显示李鸥,昵称:李渔,被上诉人用此号转发了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000元给上诉人的转款记录给案外人郭俊,并且其头像照片显示的就是被上诉人李鸥本人照片,该证据足以证明李鸥与李渔为同一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鸥未到庭答辩。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田维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21年4月25日,被告李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账户向被告账户转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半个月还款。2021年5月2日,被告还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请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5日,昵称为“李渔”的网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账户向“李渔”账户转款50000元。2021年5月2日,“李渔”还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