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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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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志明,*,1966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运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志明与被告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龙湖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伯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利龙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山渐青”低层住宅认购协议书》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166元(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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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利率3.85%从2021年6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6日共148天的利息为3166元,2021年11月6日以后的利息另计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渐青”低层住宅认购协议书》,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山渐青”低层住宅1142号楼101号房,实际认购总价为4009222元,认购协议书还对房屋面积、单价、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等事宜作出约定。认购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0000元。认购协议约定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付款三种,认购协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上面除了签名和日期
系原告书写之外,其余手写内容均为被告置业人员书写。后经原告仔细阅读认购协议内容,原告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即2021年6月26日付清购房余款300多万元,由于原告当时经济紧张,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就要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300多万元,实在无力支付。于是原告多次跟被告沟通,付款时间能否适当延长,或者付款方式能否改为银行按揭付款等,但被告均不同意,坚持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即付清购房余款。而且,原告多次就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重要事宜,要求被告给予明确,但被告均模棱两可、模糊其词,始终没有给原告明确的答案或者正面的回应。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山渐青”低层住宅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对前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没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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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确,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被告原因,原告已无意购买涉案房屋,故依法诉请解除认购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保利龙湖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山渐青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1日,原告(认购方)和被告(出售方)签订《“山渐青”低层住宅认购协议书》,载明:一、认购物业: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山渐青低层住宅114-2号楼101号房,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160.67平方米,认购总价:4291043元,优惠折扣:(总-20万)*0.98,实际认购总价:4009222元;二、付款方式:购房定金200000元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分期付款:认购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即2021年6月26日付清40%合同总价款,计1096536元,40%房款计1096536元须在2021年6月26日前付清,剩余60%房款,计1940000元,须在2021年6月26日前付清;三、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认购方须在上述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内携此协议书、定金收据、身份证、其他有关证件及下述首期款到山渐青售楼部,交付首期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2、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的,认购方须在上述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内携带齐全的银
行按揭申请资料到出售方所指定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银行初审合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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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银行开具的《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毕确认书》后,携该确认书、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身份证其他有关证件及下述首期款到山渐青售楼部,交付首期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认购方对于按揭贷款的资信要求和办理条件及手续已经充分知悉;3、若认购方在上述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的,可获得额外0.99的签约优惠,折后价格及付款变更如下:实际认购总价3969130元,(1)通过贷款方式付款的:首付款51%,1829130元须在2021年6月26日前付清,剩余楼款1940000元由认购方申请办理银行按揭办理;(2)分期付款:认购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即2021年6月26日付清剩余合同总价款;四、1、如认购方未能在上述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办理完以上手续的,则视为认购方违约,出售方有权对上述物业另行处置,且所付定金不予退还;2、如遇银行政策调整或乙方个人信用等原因,需增加首付款的,乙方不得以资金不足为理由提出退房,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3、认购方确认是第一次置业,如因认购方隐瞒、捏造及篡改相关事实造成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认购方须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否则出售方有权对上述物业另行处置,且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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